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是:
1、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复杂;
2、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
3、工程质量水平波动性大等;由于条件多变,施工材料特点不易控制,生产活动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工程质量水平容易波动;
4、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复杂,项目建设过程是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因此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对项目质量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5、工程质量评价难度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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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优良或者合格;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和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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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工程项目由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成,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包含工序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
2、功能和使用价值,体现在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外观质量与环境协调等方面。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