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了如何征收国家划拨的土地农用地

时间:2023-09-18 作者:浙江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根据征收土地面积决定,而最低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最高为国务院,除了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任何政府无权审批征收农村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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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国务院审批:一,对基本农田的征收。二,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三,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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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划拨土地中的农用地征收流程如下:
1、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
2、申请且批准同意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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