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时都要先停牌吗,法律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3-11-20 作者:浙江专业律师

收购资产一般停牌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最迟应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且须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
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预先做出期限承诺。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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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在交易日收市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上市证券公司确有必要需与监管部门沟通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沟通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的,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将监管部门有关知情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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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时需要先停牌。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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